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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时间:2021-11-28   来源:    访问量:

长江大学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教学工作,实现教学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长江大学章程》,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的中心,牢固树立人才培养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

第三条 教学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地方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 教学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师教学活动的开展、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教学管理组织系统和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教学质量,要深入教学一线了解、掌握教学工作,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教学观念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第六条 学校各系统、各部门要围绕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服务教学工作,要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七条 学校优先保障本科教学投入,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应达到30%以上,确保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教学经费到位。

第二章 人才培养计划制订与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计划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组织开展教学工作、对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的基本依据。学校提出制订人才培养计划的原则意见和要求,由各专业所在学院分专业制订,经学院教学委员会论证、审议,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定通过,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九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制订要依据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参照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与课程设置要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学院学科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第十条 人才培养计划应体现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同时,制订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计划,以便于发展学生的个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核心是课程,根据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性质、地位与作用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各专业在必修课中设置一定数量的学位课,将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本科毕业是否能够取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

第十四条 为了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人才培养计划应控制总学时、学分,应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构建以核心课程与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计划中课程的设置要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因材施教,高等数学、大学英语分专业分层设置。在所有专业中设置必修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与指导、人文素质教育、大学艺术和创业课。师范类专业设置统一的教师教育课程。

第十六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时(学分),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时(学分)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时(学分)的25%,师范类专业教育实践以教育见习、实习和研习为主要模块,累计不少于1个学期。

第十七条 人才培养计划批准后要严格执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学院、专业确需对人才培养计划做局部调整的必须在论证基础上提出调整方案,填写调整申请表,在实施前一学期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人才培养计划的执行要具体落实到教学任务书、学期课表、课程教学进度计划表和教案。每一学期学院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向教务处报下一学期的班级教学任务一览表,教务处汇总审核后向课程所在学院发出教学任务通知书,教务处在学院落实课程主讲教师后编排下一学期课表并发给学院,课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学院将课表发给每位任课教师,任课教师选定教材并根据教学大纲编制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表和教案。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表经教研室(系)主任和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由开课学院备案,任课教师应按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表进行授课,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专业与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制订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规划,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制订学院的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持续有效地推进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的目标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内涵建设,改善专业办学条件,提高专业办学水平。专业建设的任务是从地方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发展应用型专业;使用信息科学等现代科学技术提升、改造传统学科专业并发展交叉学科专业;淡化专业意识,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原则,建成一批国内知名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

第二十一条 设置新专业,严格履行申办程序,要经过科学论证,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有成熟学科支撑,符合学校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有相配套的师资、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建设由学院论证后向教务处申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立项建设。新办专业、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立项后要制订建设规划,建设过程及建设期满要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未通过学校检查评估,新办专业停止招生,其他专业停止建设;通过学校检查评估,新办专业列为合格专业,其他专业分别被列为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和优势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以专业认证、评估为契机推动教学综合改革;建立健全专业准入、预警和退出机制,招生、培养、就业联动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专业类设置专业或按二级专业类组织招生,动态调整、合理控制专业数量,每年招生专业数量控制在50~70个。

第二十三条 课程建设的目标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学生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学科发展的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教学方法和手段,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建设的任务是明确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设置的课程,每一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训计划中的性质、地位与作用,以及课程之间的关系;科学制订课程教学大纲,确定课程的类别、目标、内容与教学方法;落实课程负责人制度,培育课程教学团队;开发网络课程,建设优质教学资源数字化共享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是,有符合开课要求的主讲教师;有课程教学大纲;有适用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参考资料;有实验的课程已做好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方面的必需准备;主讲教师已编写授课教案。选修课选修人数不到15人一般不开课。

第二十五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是衡量课程教学质量的基本标准。凡列入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开课学院都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订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系)组织起草,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核定稿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及要求,并严格执行大纲,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由开课学院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施专业核心课程教授负责制,开展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开放课程、双语课程、研究性教学示范课程、“慕课”课程等不同层次、不同类型课程的立项建设。课程建设由学院申报,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即予立项。立项建设课程按项目管理方式,实行课程建设负责人项目负责制,课程建设过程中及建设期满要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未通过检查评估,停止建设或进行整改,一年后通过复评即授予相应称号,未通过复评按建设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材建设委员会,对学校教材建设进行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资助校级及以上立项重点建设的教材。加强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教材的有机结合,促进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鼓励教师编写新教材,对自编教材按规定严格审稿。被批准立项的自编教材经审查合格由教务处组织付印。立项教材出版后学校按规定支付教材编写稿酬。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奖励活动,凡学校教师主编并使用两届以上的教材均可申请参加评奖。

第二十八条 教材的选用、征订和发放严格程序,保证正常教学秩序。教材选用主体是国家规划教材、全国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和高质量新版教材,理工类、财经政法类和农林医药类专业使用近3年出版新教材的比例应达到50%左右。

第四章 教师教学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新任课教师或教师开新课还需通过学院组织的试讲,教务处审定后方能取得任课教师资格。积极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外聘教师必须具备所聘专业普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通过所聘学院组织的试讲,并经教务处审核通过,方能被聘用。

第三十条 教师要严格遵循《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爱国守法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要遵循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学院、教研室(系)安排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开展专业与课程建设,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教学是教师的首要任务,为本科生授课是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30学时),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再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三十二条 新入职的青年教师需通过学校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制度,青年教师需通过为教授、副教授的主讲课程进行辅导,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的主讲教师。新入职的青年教师应有一定时间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以提高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三十三条 根据教学任务和教学改革需要,组建由学术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以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四条 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承担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师实行责任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责任教师接到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填写学期教学进度计划表和教书育人手册,编制教案。

第三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严格教学纪律,遵循教学规范,做好备、教、辅、改、查各环节工作,要积极开展研究性教学,推进混合式教学和网络辅助教学改革,开发、利用数学化教学资源。必修课程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达要到15%以上,鼓励教师使用双语授课。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实验队伍建设,建立实验人员培训进行机制。改革实践教学内容,保障各环节的时间和效果,实验开出率要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5%以上,有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课程占有实验的课程总数的比例达到60%-70%

第三十七条 教师要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过程的指导和管理,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要贴近实际,理工农科等专业结合科学研究、生产实际及教师科研项目的题目所占比例不低于80%,文科及经管等专业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题目所占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新生入学需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办理入学手续,三个月内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因病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具有学籍。注册是也是。在籍学生每学期开学报到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院办理注册手续,以延续学籍,学期学习资格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生的正常学制一般为 4 年(部分专业为 5 年),弹性学制为 3 8 年(包括 5 年制本科),除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服役期外,本科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8 年;专科生正常学制为 3 年,弹性学制 2 6 年,最长不超过 6 年。

第四十条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计划中列入的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可以重修,重修合格方能取得学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学生申请休学、复学,由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留级者可以留级,学生第二、四、六学期结束,已修的必修课课程未修满的学分累计 >20 学分者必须留级。留级学生编入低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按低一年级相应专业标准交纳学费。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退学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予退学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填写退学审批表,经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学校实行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与双学士学位制度。满足规定条件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严格考勤和纪律要求,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否则,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且未取得的学分累计≤ 10 ,本人又不愿意留级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章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

第四十七条 树立全面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建立由教学目标系统、教学质量标准系统、教学信息收集系统、教学质量考核评估系统、教学信息反馈系统、教学调控系统构成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实现对教学质量管理的全员参与、全程监控。

第四十八条 学校健全教学规章制度,完善理论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各实践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规范新办专业、优势特色专业建设标准、各类型课程建设标准,依据标准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及教学建设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协助教务处做好对全校各个教学环节的检查、巡视、指导,深入教学一线听课,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参与对教学建设的检查,以及教学改革等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聘请若干师生组成教学信息员,收集教学信息,参与有关教学情况的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听课制度,学校党政领导、校机关处(室)、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定期到课堂听课,及时了解和解决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各级管理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教学服务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育后果的行为或事件进行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每学年制定教学工作要点,每学期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依据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安排、检查、落实各项教学工作。每学期以通知的形式对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日常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与信息反馈、听课制度的执行等进行安排,以《长江大学教学工作简报》形式向全校公布各项教学工作的检查、完成情况,公布教学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四 学校制定学院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评估标准,每年未对学院学年度教学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以肯定成绩,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章 教学管理组织系统

第五十五条 完善以校、学院、教研室(系)三级建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教学管理打制和运行机制。教务处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院在教务处统一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本院的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学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全校教学工作,以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指导、规划和审议。

第五十七条 加强教研室(系)的建设,各教研室(系)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八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五十八条 为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研究项目。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每年一次,申请者需要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学院评审通过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予以立项。教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要接受中期检查,研究期满需结题验收。

第五十九条 为调动广大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学校对在教学工作、教学研究中成绩优秀的教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设立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优胜奖、教学质量奖、教学工作突出贡献奖、教学名师奖、教学研究成果奖。符合条件的教师均可审批,经评审通过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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