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为充分发挥各类委员会在学院学术治理、民主决策、监督评估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委员会运行机制,强化委员纪律意识与责任担当,杜绝随意缺席、消极履职等问题,保障各项工作科学高效开展,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常设委员会及临时成立的各类专项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3.委员依法依规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2)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委员会工作及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查阅委员会工作文件和会议记录。
二、委员履职纪律
1.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
2.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会前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会中积极参与议事、评审、监督等工作,独立发表意见,不敷衍、不推诿,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会议讨论过程、未公开的决议事项、评审对象个人信息及其他涉密内容,不得利用涉密信息谋取私利。
4.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委员与审议事项、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师生关系、合作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委员会主任申请回避。
三、考勤与请假规定
1.委员会召开会议、开展工作前,由秘书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委员,并送达会议材料,委员需做好参会准备。
2.委员因故无法参会的,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向主任委员请假,说明理由;主任委员因故无法审批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审批。逾期请假按无故缺席处理。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参会且需表达意见的,经主任委员批准,可提交书面意见,但不计入本人出勤率;严禁自行委托他人代为参会。
3.由委员会秘书负责全程考勤和会议记录,考勤记录、会议纪要、委员书面意见等材料统一存档,作为委员考核的直接依据。
四、履职考核要求
1.委员每学年参会出勤率不得低于80%;核心工作会议(指审议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会议,由主任委员在会议通知中明确标注)原则上不得缺席。
2每学年末,由委员会主任牵头,秘书配合,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考勤情况、议事质量、任务完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3.考核结果作为委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五、奖惩措施
1.迟到早退累计3次及以上、无故缺席1次的,由委员会主任予以约谈提醒。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免去其委员职务:
(1)学年出勤率低于80%的;
(2)无故缺席3次及以上的;
3.违反保密纪律、履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前款规定免去委员职务;情节严重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4.委员履职待遇按实际参会次数,每次100元/人,在当年学院奖励性绩效中统一兑现;请假、无故缺席的,不发放本次履职待遇。
5.委员因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院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自动终止其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按程序补选。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各专门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院办公室备案。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长江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3.临时委员会在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后自动解散,其委员履职考核与待遇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